中国将设第五大资产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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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7月1日起,中国国民认为境外税务机关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时,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缔约对方是指同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且该税收协定已经生效执行的国家和地区。《办法》称,在以下情况下,中国居民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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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居民 税收 协商 程序 国民 国外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 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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