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需要”应包括开发二三产业集聚区——对“新拆迁条例”第八条的批评修改意见 |
| |
引用本文: | 陈蓉.“公共利益需要”应包括开发二三产业集聚区——对“新拆迁条例”第八条的批评修改意见[J].投资与合作,2010(12):87-88. |
| |
作者姓名: | 陈蓉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63 |
| |
摘 要: | “新拆迁条例”对公共利益需要的限定失之于内涵太少、外延过小。从立法原则、法与政治关系以及与美、法等国的比较看,立法界定征地、拆迁所根据的公共利益需要应当包括政府组织实施的开发工业园区和商业服务业集聚区。
|
关 键 词: | 征收土地 拆迁房屋 公共利益需要 工业园区 商业服务业集聚区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