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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方案有效使用年限之下限的计算
引用本文:杨荣德.长期投资方案有效使用年限之下限的计算[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1999(3).
作者姓名:杨荣德
作者单位: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会计二系
摘    要:<正> 长期投资方案有效使用年限的下限,也称可回收年限的下限,它指长期投资方案回收全部投资的最短经营期。而投资回收期是指在经营期间内的从项目起点开始的一段能把初始投资回收的时期。这二个概念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有效使用年限的下限是长期投资方案寿命的终点,之后没有再获利的可能;投资回收期不是长期投资方案寿命的终点,之后可以继续有投资的回报。 以下举例说明二者计算的不同。 例:某企业为生产甲新产品拟投资购置设备A。设备A买价7万元,预计可使用六年,六年后残值为1万元,每年发生销售收入3万元,付现成本1万元。贴现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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