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市场主体及其确立的基本条件
作者单位:福建高级工业专门学校
摘    要:一市场主体系指有独立的产权,享有自主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具有自身经济利益并努力使其最大化的自然人(公民)和法人。这一定义所揭示的市场主体的基本内涵是:(1)市场主体是拥有独立的产权;(2)市场主体是自主决策者;(3)市场主体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上述三条规定性"三位一体",方才称得上是市场主体,而其中任一条的缺损均难以成为市场主体。产权独立是市场主体获得独立地位的财产基础,没有产权的独立,决不可能有独立的地位,也不可能在市场活动中同他人建立起平等的契约关系,因而不成为市场主体。这是因为,市场关系正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横向发生的关系,而与不同等级之间纵向发生的层次关系形成鲜明的对比。平等契约关系达成的条件,是各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即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