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国企中实施决策责任追究、损失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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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大简.应当在国企中实施决策责任追究、损失赔偿制度[J].会计之友,2001(6):3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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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大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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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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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决策作为企业为实现某种战略目的而作出的重大决定,由于其投资大、时间长,其正确与否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此,企业在作出决策前,一般都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论证,最后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这种由领导集体作出决定造成失误的可能性一般要比个人单独作出的要小.然而,由于这种决策的责任是共同负责,参与决策的人并不都是很认真负责,在"法不责众"的思想指导下,即使在决策过程中发现问题,可能碍于情面而附和,或是为了经营班子表面上的团结而不提出意见,从而造成决策上的失误,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是没有实施决策责任追究、损失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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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决策责任追究 损失赔偿制度 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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