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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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闵爽.论债权人代位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7S):9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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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闵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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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厶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仳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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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债务人 到期债权 怠于行使 人民法院 行使范围 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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