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债权人代位权
引用本文:闵爽.论债权人代位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7S):93-94.
作者姓名:闵爽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厶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仳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关 键 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债务人  到期债权  怠于行使  人民法院  行使范围  必要费用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