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贷款中信贷人与物流企业的合约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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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萍,徐渝,冯耕中.存货质押贷款中信贷人与物流企业的合约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7(10):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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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萍 徐渝 冯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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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2. 中国运筹学会 3. 中国物流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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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47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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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存货质押三方契约中信贷人对物流企业的甄别主要通过委托-代理合约进行。在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固定委托费用合约、分成合约、固定租金合约在效率意义上是一致的。在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不同合约形式的激励意义是不同的。当信贷人本身信息能力有限,物流企业的信息优势和努力程度对于增加信贷人的期望利率收益相当重要时,宜采用分成合约;当信贷人本身已经具有相当的信息能力,或者物流企业的努力程度易于监督时,可采用固定委托费用合约;而当物流企业的信息能力对于期望利率收益至关重要时,宜采用固定租金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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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存货质押 物流金融 融通仓 |
文章编号: | 1006-169X(2007)10-002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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