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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触电案中的电力“无过错责任”
引用本文:马训福,魏金祥.一起触电案中的电力“无过错责任”[J].中国电业,2004(2):67-67.
作者姓名:马训福  魏金祥
摘    要:2002年9月15日,山东齐河县电业公司接到县人民法院通知并附诉状。诉状称:死者王精明于2000年被建筑公司聘用。2002年9月12日晚,王在建筑工地看料时,发现有人便进行追赶,而后在工地的东玉米地触电身亡,事故线路为4号工业线……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电业公司、广电局等三被告给予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被

关 键 词:山东齐河县电业公司  供电企业  触电案  “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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