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触电案中的电力“无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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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训福,魏金祥.一起触电案中的电力“无过错责任”[J].中国电业,2004(2):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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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训福 魏金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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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9月15日,山东齐河县电业公司接到县人民法院通知并附诉状。诉状称:死者王精明于2000年被建筑公司聘用。2002年9月12日晚,王在建筑工地看料时,发现有人便进行追赶,而后在工地的东玉米地触电身亡,事故线路为4号工业线……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电业公司、广电局等三被告给予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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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山东齐河县电业公司 供电企业 触电案 “无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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