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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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税〔2 0 0 1〕6 9号 2 0 0 1年 4月 2 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 ,现对民族贸易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 2 0 0 5年年底以前 ,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 5 0 % ,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94)财预字第5 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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