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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可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之证伪
引用本文:戴振华,金波.学说可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之证伪[J].河北企业,2015(8).
作者姓名:戴振华  金波
作者单位:1.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商研究中心
2.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学说与法律渊源之界定依韩德培先生所言:“学说只不过是学者们基于立法和实践对法律的概念、规则和制度所作的阐述或提出的观点、理论、主张等。”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基本是准确的,如若考虑到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学说需要有一定的权威性,即可限定学说的主体范围而表述为“权威法学家之说”,这也并无不可。但是,国内学者多有在国际私法渊源问题中将学说和法理混同,表述为“学说或法理能否成为国际私法渊源”,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法理,许多辞书给出的定义是“法律的原理”,从静态的角度看法理是法律的结构原理,从动态的角度看法理是法律的运行原理。但不管从哪种角度来看,法理和学说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说只能说是法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欲在阐述法理,但是到底是否达到法理之境界尚不可知。学说并非只有阐述法理这一目的,法理也并非只有学说这一表现形式,故笔者论述仅限于“学说是否可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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