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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五保”工作的误区
引用本文:吴志清.走出“五保”工作的误区[J].中国老区建设,2006(2):30-31.
作者姓名:吴志清
摘    要: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农村中的五保供养对象,(指无法定义务扶养入、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入、残疾人和未成年入),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简称五保)。贯彻好这一政策,对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关 键 词:五保供养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  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主义  《条例》  法定义务  劳动能力  生活来源  国务院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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