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五保”工作的误区 |
| |
引用本文: | 吴志清.走出“五保”工作的误区[J].中国老区建设,2006(2):30-31. |
| |
作者姓名: | 吴志清 |
| |
摘 要: | 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农村中的五保供养对象,(指无法定义务扶养入、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入、残疾人和未成年入),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简称五保)。贯彻好这一政策,对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
关 键 词: | 五保供养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 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主义 《条例》 法定义务 劳动能力 生活来源 国务院 未成年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