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债务重组准则》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商榷 |
| |
引用本文: | 吴风奇,程禹哲.对新《债务重组准则》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商榷[J].国际商务财会,2020(1):42-44. |
| |
作者姓名: | 吴风奇 程禹哲 |
| |
作者单位: | 湖南工业大学经贸学院 |
| |
摘 要: | 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会导致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无法准确确认收入,准确计算缴纳增值税。文章对以固定资产、存货清偿债务实例进行分析,提出这类业务要通过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将债务重组收益分为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转让收益。
|
关 键 词: | 公允价值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重组》准则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