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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刊转照片做广告万科地产被判赔一万
摘    要:2000年5月,原告张某某将其摄影作品及字说明交给深圳万科内部发行的《万客会通讯》发表,并收到了后给付的稿酬40元。后来,深圳万科未经张某同意,又将该相片刊登在一家纸质媒体上作为一个新开发楼盘的广告宣传图片。张某某认为,深圳万科未与自己协商就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并用于营利目的,构成对自己作权的侵害,

关 键 词:万科地产 照片 内刊 2000年 文字说明 摄影作品 广告宣传 纸质媒体 营利目的 深圳 张某 著作权 内部 楼盘 刊登 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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