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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
引用本文:潘慧明.论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J].全国商情,2005(12):78-80.
作者姓名:潘慧明
作者单位: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杭州310053
摘    要:诚信原则被奉为民法诸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平衡利益的功能,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正义。诚信原则的精髓是“善意”,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该以“善意”为出发点。诚信原则,应是“诚实”、“信用”与“善意”的有机结合。诚信原则具有弥补法律不足、解释法律、指导立法、判断民事法律效力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等功能。诚信原则贯穿在整部《合同法》当中,指导着合同当事人的整个交易过程。基于诚信原则,《合同法》规定了先契约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契约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诚信原则  先契约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附随义务  后契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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