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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摘    要: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

关 键 词:增值税  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营业税  运输服务  财政部  通知  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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