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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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殊,刘志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解析[J].财会学习,2012(2):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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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殊 刘志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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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连邦软件南通有限公司 2. 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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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税总201211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该公告列示的两种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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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税务总局 第1号 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 固定资产 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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