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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解析
引用本文:周殊,刘志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解析[J].财会学习,2012(2):54-55.
作者姓名:周殊  刘志耕
作者单位:1. 连邦软件南通有限公司
2. 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税总201211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该公告列示的两种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第1号  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  固定资产  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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