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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从房产企业取得违约金不应纳个税
引用本文:周立刚,赵翠梅,徐凡.购房人从房产企业取得违约金不应纳个税[J].税收征纳,2010(5):13-13,18.
作者姓名:周立刚  赵翠梅  徐凡
摘    要:某市一房地产公司因延期交房.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了153万元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对于购房人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和税务检查人员持有不同的意见.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应该按“其它所得”或“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企业则认为不应缴纳个税。笔者认为企业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因延期交房而取得的违约赔付,购房人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 键 词:房产企业  违约金  购房人  个税  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  营业外支出  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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