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从房产企业取得违约金不应纳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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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立刚,赵翠梅,徐凡.购房人从房产企业取得违约金不应纳个税[J].税收征纳,2010(5):13-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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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立刚 赵翠梅 徐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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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市一房地产公司因延期交房.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了153万元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对于购房人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和税务检查人员持有不同的意见.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应该按“其它所得”或“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企业则认为不应缴纳个税。笔者认为企业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因延期交房而取得的违约赔付,购房人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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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产企业 违约金 购房人 个税 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 营业外支出 房地产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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