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水杂超标扣价核算的研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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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伯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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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枞阳县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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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粮食收购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使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目前,我省的做法是将某等级的标准价减去水杂扣量的价值与扣整晒费之和即为实际支付的收购价款。如1998年晚粳稻三等定购价,水杂含量符合标准的每百公斤为146元,假设有一笔定购100公斤粳稻,水份超标1.5%,杂质超标1.5%,则扣价幅度为3.15%,同时扣量4.5公斤,扣价与扣量的价值之和为:146×3.15%+146×4.5=4.6+6.57=11.17元,实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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