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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中国法院内设ADR体系的构想
引用本文:王学兴. 加入WTO后中国法院内设ADR体系的构想[J]. 重庆商学院学报, 2002, 0(5): 23-26
作者姓名:王学兴
作者单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开县405400
摘    要:法院对民商事纠分的解决既是司法裁判,也是一种服务。因此提高法院民商事纠纷解决效益就是对WTO规则的最好的对策和适应。而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在平等、透明度、当事人自主权和解决纠纷的成本与时限等方面都不能满足WTO规则的要求。为此,必须构建法院内设ADR体系,以不同的ADR程序解决繁简各异的民商事争议,使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在充分自愿和透明的基础上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关 键 词:WTO 中国 法院 ADR体系 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程序 审判程序
文章编号:1008-6439(2002)05-0023-04
修稿时间:2002-05-20

Ideas about Implementation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ode in Chinese Court
Abstract:
Keywords: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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