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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应否缴纳排污费的复函 环函[2004]342号
摘    要: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对象的紧急请示》(鄂环保文2004)13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1999年)第二项:“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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