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之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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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倩.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之例外[J].河北企业,2024(1):136-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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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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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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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免责发挥着个人破产的核心功能,支持破产免责正当性的理由有人道主义理论、债务人合作理论、社会效用理论,我国应综合前述理论价值构建本土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免责例外是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免责制度,平衡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公众各方利益的制度性工具。我国未来制定免责例外时可以非诚信原则、比例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作为判断免责例外的基本原则,将税收债务,罚款、罚金或者故意侵权的赔偿,婚姻家庭债务,教育贷款列为不予免责债务类型,将债务人欺诈、不配合破产列为不予免责的情形。同时,应对连续免责和免责回转作出时效限制,以确保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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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破产 免责原则 免责例外 破产免责 免责回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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