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后果之补足与修正——《保险法》第16条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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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丹妮.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后果之补足与修正——《保险法》第16条的完善[J].上海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6):9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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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丹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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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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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关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后果的规定仍存在不少立法漏洞,致使学说纷纭,引发司法裁量不一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法律获得普遍而一致的遵循,更不利于实现良法之治。近年来,两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和地区纷纷进行保险法改革,不仅在立法理念上呈现出当代保险法发展的趋势和要求,而且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新的高度,殊值我国修法借鉴。《保险法》第16条补足与修正路径:将重要事项直接规定于告知义务条款,明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与第4、5款的承接关系,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等同规定,引入比例罚规则,确立欺诈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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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法 如实告知义务 法律后果 补足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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