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费率应自主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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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建华.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费率应自主选择[J].中国社会保障,2009(3):2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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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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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阜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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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城镇各类企业用人单位中就。业的非城镇户籍的职工,即所谓的农民工,应当享受与城镇户籍职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这是《劳动法》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城镇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目前,由于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变更频繁、工资收入偏低负担不起个人缴费,以及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中存在的弊端损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等方面原因,影响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同时,由于目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导致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影响农民工享受待遇,形成了参保农民工的“退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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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养老保险政策 农民工就业 个人缴费 自主选择 社会保障待遇 费率 养老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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