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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缴纳社保费”约定效力判断
引用本文:周琳[文].“自行缴纳社保费”约定效力判断[J].中国社会保障,2009(2):59-59.
作者姓名:周琳[文]
作者单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 王某于1988年开始在北京市某菜市场有限公司工作。作为富余人员,王某于1999年12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离岗挂编协议书》。约定由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公司交付了自1999年至2006年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共计26642.06元,王某在上述期间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拆迁,公司与王某经协商于2006年底解除了劳动关系,给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 键 词:约定  缴纳  社保费  社会保险费  效力  劳动关系  富余人员  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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