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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确定的抚恤费应否调整
摘    要:主持人:我1979年5月到县大理石厂工作,同年10月在工作时不慎被石板砸伤右脚,经医务劳动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1985年12月,大理石厂决定辞退我,从1986年1月起发放因公致残抚恤费,标准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直至去世,报销旧伤复发治疗费。我当时的标准工资为59元,抚恤费为25.4元。后大理石厂与外商合资成立石业有限公司,抚恤费由该改公司支付。石业公司于1999年破产,我领抚恤费至1999年12月。从2000年1月起,我再未领取过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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