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主体制度应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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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主体制度应完善[J].中国社会保障,2009(7):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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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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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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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依据来自于《宪法》。《宪法》强调国家对社会保障的责任,在赋予公民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却未规定公民和有关单位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这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制发展方向是不相符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宪法》中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公民的从业单位,均有依照法律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的规定,从而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先予框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基于我国目前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框架,还建议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主体的认定原则确定为:以劳动关系为主、以个人身份参保为补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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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 主体制度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社会保险制度 缴费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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