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务承担主体的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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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敖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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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5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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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陷入不能继续存在状态时,公司股东往往在宣告公司解散后(有的情况下没有宣告)即下落不明,对内不清算公司财产,对外不清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公司法》对公司此种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匡正不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亦未明确此种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权利的救济途径、方式以及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提出了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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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解散 公司营业执照吊销 公司注销 公司有限责任 股东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6-5024(2006)06-017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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