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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供电企业担保案引出的思考
引用本文:谢玲.一起供电企业担保案引出的思考[J].广西电业,2004(9):66-67.
作者姓名:谢玲
作者单位:广西防城港供电局
摘    要: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资产公司办事处 被告:某供电局 1995年3月,某市自来水公司欲向某银行分行贷款300万元.3月16日,某供电局出具一份<法人担保书>,为该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供电设施提供担保.供电局在合同编号为1995年第23号<保证合同>上盖章确认.3月17日,某银行分行与自来水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1995年第22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来水公司向市银行分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9个月,从1995年3月20日至1995年12月19日;借款月利率为10.98%(含上浮20%),对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20%的利息;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某银行分行与自来水公司亦在1995年第23号<保证合同>上盖章确认,保证合同约定:自来水公司为甲方,银行为乙方,供电局为丙方.丙方愿意为甲、乙方双方签订的1995年第22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并对保证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责任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届满后二年止.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分行依约将300万元借款支付给自来水公司.

关 键 词:供电企业  供电局  信誉  《法人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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