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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引用本文:
刘振伟.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J].农村工作通讯,2005(5):24-27.
作者姓名:
刘振伟
作者单位:
十届全国人大
摘 要: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还不长,由于目前尚无法律规范,其名称很不规范,有的叫专业合作社,有的叫专业协会,有的叫专业技术协会,有的叫合作协会,也有的叫合作社公司,等等。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剖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功能看大致有四种类型:以共同购买生产资料为主要功能的;以共同销售农产品为主要功能的:以共同使用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要功能的。从发起方式看,有农民自发合作型,农村能人带动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型,涉农部门带动型,供销合作社带动型等。
关 键 词: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法人地位
加工企业带动型
主要功能
专业技术协会
专业合作社
农产品加工
供销合作社
法律规范
专业协会
生产资料
技术服务
涉农部门
不规范
合作型
公司
剖析
购买
销售
发起
自发
能人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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