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482号文件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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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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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股票认购权 国家税务总局 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 国税 征收 行使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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