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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经济职能
引用本文:朱勇.论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经济职能[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4).
作者姓名:朱勇
摘    要:宗族法是中国封建法律的宗法性衍生物。宗族权贵利用个体小农重视宗法血缘关系、寻求自力救济的特点,适应封建社会后期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削弱、庶族地主取代豪族地主而构成地主阶级主体的历史转变,于基层社会普遍建立以血缘纽带相联结的宗族组织;同时,制定在宗族内部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宗族法,调整宗族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持宗族社会秩序,从而实现补充国家法律、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中华法系特点之一是国家制定法中关于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不甚发达,而通过礼、习惯及其他规范辅助国家法律,实行对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清代宗族法普遍具有经济职能,作为调整宗族内部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在以江苏、浙江、安徽等地为主的江南地区,宗族法的经济职能尤其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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