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祸的“名牌时装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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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12月3日,东城区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刘阳经销假冒“LV”商标的时装包作出如下处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处以360元罚款。 9月17日,东城区工商局根据举报查处一起假冒世界知名“LV”商标案。“LV”是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在我国和世界许多国家都注了册的商标。经查刘阳于1997年8月18日,从北京一小商品批发市场,以每个120至18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带有“LV”商标图样的时装包17个,然后在一商场中承租的柜台上销售,到被查处时已加价出售了11个,获利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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