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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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洁.声音[J].中国合作经济,2009(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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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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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有关负责人李援:与现行涉及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相比,《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是最严格的。首先,对监管部门惩罚更严。该法对部门职责有了明确规定,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的,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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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卫生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 声音 安全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 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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