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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经营管理 自主权
引用本文:傅祖熙.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经营管理 自主权[J].商业经济与管理,1985(2).
作者姓名:傅祖熙
摘    要: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不同的所有制关系,有不同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成为所有权的主体,故又称国家所有权。国家是所有权的主体,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即使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营企业)法人也不是国家所有权某一部分财产的主体。但是,国家不可能亲自去对全国那么许多企业的财产行使其所有权。经验证明,那种把企业作为行政管理的“终端”,并以行政手段来管理企业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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