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缺陷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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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秀兰.论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缺陷与完善[J].北方经济,2007(2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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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秀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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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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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行政管理的职能不断发生变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有可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行政侵权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侵权主体予以赔偿,但作为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法律规定的不够全面.本文从我国行政损害赔偿的受案范围,构成行政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建立行政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缺陷,完善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进行论述.希望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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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损害赔偿范围 缺陷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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