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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薪酬制探析--兼评审理公司纠纷征求意见稿第33条
引用本文:李成杰,侯铁红.干股薪酬制探析--兼评审理公司纠纷征求意见稿第33条[J].经济论坛,2005(8):122-123.
作者姓名:李成杰  侯铁红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摘    要:我国《公司法》承认的出资入股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就是说干股并不是法律所承认的一种入股方式,即法律对于管理才能或者技术才能入股并不予以认可。但是,公司一般希望采取较为灵活的股权安排来激励管理层和关键的技术人员,将企业的长远利益与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的个人利益相结合,从而实现其投资增值的目的,

关 键 词:征求意见稿  干股  薪酬制  纠纷  审理  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法》  土地使用权  出资入股  实物出资  工业产权  技术出资  管理才能  股权安排  长远利益  个人利益  投资增值  管理层  法律  货币  激励  企业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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