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侵权责任中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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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曲志,王明星.浅议侵权责任中共同危险行为责任[J].活力,2012(16):5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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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志 王明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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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东宁157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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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作了规定。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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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侵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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