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偷税的处罚规定应该一致 |
| |
引用本文: | 彭鹏翔.对偷税的处罚规定应该一致[J].上海会计,1997(11):29-30. |
| |
作者姓名: | 彭鹏翔 |
| |
作者单位: | 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系 |
| |
摘 要: | 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对偷税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条第二款对扣缴义务人此类违法或犯罪行为,也规定了类似的处罚。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
|
关 键 词: | 税收征管 偷税 处罚 中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