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司法》中已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且《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中也规定了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相关公司章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以保障诉讼权的行使。这都体现出了我国对加强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趋势愈来愈重视的。而对这个案件的分析中展现出的是股东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扩大股东知情权的部分申请查阅或复制之后与公司产生纠纷的解决。文章从具体案件基本案情出发,讨论本案中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扩大之合理以及查阅阔大部分资料是否合法合理,最后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总结出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进一步的保护的启发,分别是从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适当扩大作为预防再到借鉴国外的检查人选任制度的救济措施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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