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退耕还林粮食供应财务处理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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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良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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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财政部对在退耕还林粮食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一、关于退耕还林草供应粮食的核销问题。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粮食顺价销售原则,供应粮食的“货款”应包括粮食购进成本、对退耕户供粮发生的费用(调运费应由地方财政负担,不含在其中)和企业合理利润三部分。在三部分资金中,收购资金是从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必须归还农业发展银行,政府对粮食企业供粮开支的费用补偿和给予的合理利润,是企业自有资金的一部分。供应粮食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按粮食实际购进成本核销,实际成本高于0.7元/斤的部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担;实际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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