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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 A问:以支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是否享受免征利息及相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租赁费,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租金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及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348号]第2条第5项和第3条第3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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