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规定违法 内容无效
摘    要:基本案情:张某于2008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张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有违约,张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关 键 词:违法  劳动合同  经济损失  技术员  当事人  一次性  电脑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