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沃尔玛”是驰名商标吗——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件驰名商标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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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光伟.“国美”、“沃尔玛”是驰名商标吗——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件驰名商标的探讨[J].中华商标,2006(2):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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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光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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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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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在各地方法院有关案件的审理中认定的10件驰名商标,其中的“国美”、“沃尔玛(WAL—MART)”是否是驰名商标值得探讨。相关法院认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在1997年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和公共关系”上的“国美”商标经过大量广告宣传和长期使用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从而可以按驰名商标给予保护。另一法院则在相关判决上认定世界著名零售商沃尔玛公司在我国开办了多家以“沃尔玛”为字号的百货商场,通过长期的广告宣传,在中国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其注册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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