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铁路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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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庆鹏.完善铁路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的建议[J].中国土地,2005(4):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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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庆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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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昆明铁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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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新修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2003年铁道部成立土地管理局,各铁路局也相应增设与铁道部对应的土地管理机构。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颁发的〔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规定,铁路土地管理机构在新建铁路建设中,只负责办理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这条不切实际的规定,使得施工单位有机可乘,是造成新建铁路征地混乱的主要原因。因此,应修改铁路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新建铁路建设主体,直接由建设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便于体现《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充分保护失地农民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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