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税务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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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守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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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即税务纠纷),可在有效期(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必一定经过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也可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一、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等具体行政行为。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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