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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摘    要:<正>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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