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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征收土地线外邻接地损失补偿
引用本文:魏东.浅谈征收土地线外邻接地损失补偿[J].重庆国土资源,2006(8):29-31.
作者姓名:魏东
摘    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里,法律强调的是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在征地实践中,“被征收土地”线外邻接地及农业生产设施常常因实施征地遭受破坏,致使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蒙受损失,引发征地纠纷,诱发征地上访、集访、重访。本文试图通过对征收土地线外邻接地损失补偿探索,进一步丰富征地补偿内涵,寻求建立全覆盖的征地补偿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土地管理法》  损失补偿  征收  接地  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机制  社会可持续发展  征地纠纷  线  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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