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征收土地线外邻接地损失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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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东.浅谈征收土地线外邻接地损失补偿[J].重庆国土资源,2006(8):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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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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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里,法律强调的是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在征地实践中,“被征收土地”线外邻接地及农业生产设施常常因实施征地遭受破坏,致使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蒙受损失,引发征地纠纷,诱发征地上访、集访、重访。本文试图通过对征收土地线外邻接地损失补偿探索,进一步丰富征地补偿内涵,寻求建立全覆盖的征地补偿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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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管理法》 损失补偿 征收 接地 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机制 社会可持续发展 征地纠纷 线 生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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