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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生死合同”
引用本文:韦公远.说说“生死合同”[J].创业者(广州),2000(11).
作者姓名:韦公远
摘    要:什么叫“生死合同”呢?目前对“生死合同”大体有两种解释:一是“死亡事故自行负责”的合同即为“生死合同”(详见《劳动保护知识问答—1200题》);二是合同中有“发生一切事故由承包方自理……”内容的就是“生死合同”(详见《劳动保护》杂志1990年第2期)。上述两种关于“生死合同”的解释(即“自行负责”、“承包方自理”)从表面看,似乎差不多,但严格讲,特别是具体实施合同过程中。二者是有原则区别的。所谓“自行负责”,通常的解释是指劳动者个人在合同期间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发包方可以不分情况,不问原因,一律由本人负责;所谓“承包方自理”,即是要求承包工程的承包方(法人代表)对所属合同期内职工的因工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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