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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乱”仍在乱 治理须对症
引用本文:易伯春.“三乱”仍在乱 治理须对症[J].改革与开放,2000(12):18-18,20.
作者姓名:易伯春
摘    要:<正>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的、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三乱"现象,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有弊病,其产生、发展都是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的,它也绝不会轻易地消亡。最近,我们通过对企业和农村的调查,深感治理"三乱"路漫漫,任重而道远。变异了的"三乱" 现阶段,变化了的"三乱"现象主要表现在: ——乱搞变通瞒天过海教育

关 键 词:企业  农村  “三乱”现象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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