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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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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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 农村信用社 地震灾区 国家税务总局 汶川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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